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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誉华特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3执1024号申请执行人:王朋波,男,1979年1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3执1024号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昌平区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陆群,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誉华特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执行事务合伙人:陆群。本院执行***与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誉华特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615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的机动车档案,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证券、存款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6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麦育亥审判员单德瑞审判员吕鑫二零二一年三月八日书记员孙思宁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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