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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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双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省吉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松原生态文化旅游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松原生态文化旅游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吉林省吉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自2018年8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松原生态文化旅游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吉林省吉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10万元、保全保险费14220元; 三、被告吉林省双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判决第一、二项所列各项费用与被告松原生态文化旅游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12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松原生态文化旅游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双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