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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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造酒厂 苍南信达实业公司 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安县磁涧绿洋超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省泸州造酒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第1768947号、第8699703号和第97225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四川省泸州造酒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000元; 三、驳回原告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00元,被告四川省泸州造酒厂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