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省秋林集团金岭屠宰加工有限公司 上海艾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秋林集团有限公司 长岭县秋林光伏发电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吉林省秋林集团金岭屠宰加工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长岭县秋林光伏发电开发有限公司借款1078518.3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78518.37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 被告吉林省秋林集团金岭屠宰加工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7元,减半收取7253.5元,由被告吉林省秋林集团金岭屠宰加工有限公司负担,剩余7253.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长岭县秋林光伏发电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