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借款本金406773.64元以及截至2018年3月21日之前利息32984.30元,合计金额439757.94元; 二、被告***自2018年3月22日起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支付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未偿还的贷款本金406773.6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后再上浮30%计算至本金偿清时止,复利以未偿还的利息为基数,按前述罚息利率计算至利息清偿完毕时止;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对重庆市南岸区某号房屋(106房地证2014字第***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对该房予以折价或者以申请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958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已预缴,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付原告,本院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