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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南安营销服务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南安营销服务部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黄金雨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损失120000元;

二、被告***应赔偿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损失68792.84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30000元,被告***还应支付38792.84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58元,减半收取为2429元,由原告***负担496元,由被告***负担705元,由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南安营销服务部负担12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4
发布日期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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