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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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34,566.80元、误工费20,568.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740元、护理费13,630.90元、营养费7,740元、残疾赔偿金32,361.12元、后续治疗费2,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1,900元,共计人民币221,507.42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7,260.92元; 三、被告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4,301.48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4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2,000元,被告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0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生效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9-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