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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退回莒南县十字路街道临海社区居民委员会陶瓷砖价款33487.3元。 二、驳回莒南县十字路街道临海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18800元,由莒南县十字路街道临海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16920元,***负担1880元。 鉴定费30000元(莒南县十字路街道临海社区居民委员会预交),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15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