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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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8)豫1503民初639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8)豫1503民初639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上诉人信阳市浉河区诚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欠款453400元及利息(利息以453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被上诉人信阳市上浦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8101元,由上诉人信阳市浉河区诚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4101元,被上诉人***负担4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