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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建德市营销服务部 兰溪市兰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兰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建德市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给原告***121790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给原告***62029.15元,合计183819.15元(含垫付款10000元)。 二、由被告***赔偿给原告***4665.73元。 三、因被告***已付32504.82元,故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建德市营销服务部支付给原告***145980.06元,支付给被告***27839.0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