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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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 天水天合华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汽车修理费共计427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汽车修理费183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在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原告***负担35元,被告***负担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