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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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阜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20年4月4日为14000元,2020年4月5日起利息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起利息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0%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已付息10000元,在履行时予以扣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95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18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