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行与被告***、***于2013年7月16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行借款本金131,465.26元及截止2018年8月25日前的利息8,774.63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行借款本金131,465.26元的利息(计息期间自2018年8月26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为基准利率下浮5%加收40%计算); 四、被告***、***如不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偿还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借款本息,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行有权以登记在***、***名下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N150XXXX09-1、N1500XXXX9-2;座落:法库县法库镇幸福街xx号x-xx-x)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负担。 保全费1,221.00元,由被告***、***负担。 案件受理费3,10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