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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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金日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迁安市九江煤炭储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滦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的×××号车辆(查封期间从2019年10月29日至2021年10月28日,在期间内不得对该车辆进行质押、抵押、出卖、转移所有权等任何有损该车价值的行为)。 案件受理费1520元,由申请人迁安市九江煤炭储运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