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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唐山市金日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迁安市九江煤炭储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滦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的×××号车辆(查封期间从2019年10月29日至2021年10月28日,在期间内不得对该车辆进行质押、抵押、出卖、转移所有权等任何有损该车价值的行为)。

案件受理费1520元,由申请人迁安市九江煤炭储运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0-28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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