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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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陈军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陈桂妖借款本金10万元,并承担以1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8月20日颁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自2014年5月4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息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陈桂妖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8000元,由原告陈桂妖负担3773元,被告陈军民负担42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