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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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支付代偿款96962.0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支付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利息969.62元(96962.04元×6%÷12个月×2个月),并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代偿款96962.04元支付完毕止; 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对赣B×××**号车辆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要求被告周三维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12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