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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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县鼎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镇江市京口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星星家电科技有限公司 宝厦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8)苏0324民初2641号民事判决; 二、睢宁县鼎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宝厦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等22477966元【与镇江市京口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14)镇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宝厦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给付义务金额之和,不超过该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0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2095元,由睢宁县鼎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4190元,由睢宁县鼎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