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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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 泰兴市第三人民医院 兴化市第三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116236.1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1923.31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泰兴市第三人民医院7534.3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4元,减半收取512元,鉴定费2110元,合计2622元,由***负担42元(已交),***负担2580元(此款***已垫付,其中1923.31元从人民财保泰兴公司返还***的款项中直接扣减后给付***,其余656.6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