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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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方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方远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台州市方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的物业费及车位费合计842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4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