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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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浚县紫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20)豫0621民初213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40元,均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