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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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炬烽锅炉通用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康恒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京山炬锋锅炉通用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693100元及利息(以货款16931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反诉原告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京山炬锋锅炉通用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案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3272元、保全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500元,三项合计3877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