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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本院(2014)洛民三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及受理费的承担部分; 二、撤销本院(2014)洛民三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第二、四、五项; 三、洛阳市银辉金银有限公司、洛阳市紫罗山水泥有限公司、洛阳市银宏特钢有限公司、洛阳金土地矿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河南英丰亿食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在继承苏晓峰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河南英丰亿食品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洛阳市银辉金银有限公司、洛阳市紫罗山水泥有限公司、洛阳市银宏特钢有限公司、洛阳金土地矿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被告河南英丰亿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河南省新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43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09310元由河南英丰亿食品有限公司、洛阳市银辉金银有限公司、洛阳市紫罗山水泥有限公司、洛阳市银宏特钢有限公司、洛阳金土地矿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