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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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山昊宇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76,579.8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律师费10,000元; 三、被告梁山昊宇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在第二项中应承担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2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88Z元,被告***、梁山昊宇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连带负担6,833元,被告***、梁山昊宇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