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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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乾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无锡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四川元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四川元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给付工程款439466元及以439466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给付工程维修款772456元及以772456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5671元,由***负担4803元,由四川元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7567元、***负担13301元。该款已由***预交,四川元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