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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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总承包部 |
| 类型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108民催35号申请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北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公示催告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108民催35号申请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总承包部,住***。法定代表人:柳文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申请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总承包部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12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申请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总承包部持有的号码为xxx、票面金额为410000元的转账支票无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总承包部负担。审判长冯京晶审判员赵安康审判员石敏敏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宋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