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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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张仲景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店 鸿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河南省***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6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189025.59元(336051.26元-147025.67=189025.59元); 二、变更河南省***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6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鸿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撤销河南省***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6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600元,由***负担50元,***、***、鸿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5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8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