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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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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共计2388.92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屏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无责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共计75元;

三、由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无责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共计75元;

四、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无责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共计75元;

五、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世博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无责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共计75元;

六、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无责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共计75元;

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无责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共计75元;

八、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无责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共计75元;

九、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华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无责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共计75元;

十、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无责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共计75元;

十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无责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共计75元;

十二、由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无责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共计75元;

十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元,由原告***负担88元,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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