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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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碑店市龙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高碑店市龙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2015-020560的《白沟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原告高碑店市龙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保定白沟新城规划建设局办理撤销商品房备案手续。 三、原告高碑店市龙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首付款15959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高碑店市龙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590元。 五、驳回原告高碑店市龙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9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