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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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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
梁山宝龙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
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鲁H×××**号车辆投保的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85217.58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承担965元,***承担1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30
发布日期 201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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