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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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眉山清水江南壹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川1402执恢8号 申请执行人罗朝祥、 被执行人文鑫、眉山清水江南壹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川1402民初17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执行罗朝祥申请执行文鑫、眉山清水江南壹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执行标的:赔偿金98001.35元及利息等。 2020年3月19日,眉山清水江南壹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龙坤直接付款12625元给了罗朝祥,并转帐至本院执行费90元,罗朝祥同意该公司履行完其义务。2020年4月30日,文鑫直接付款罗朝祥34300元(现金支付30000元,微信支付4300元),本院转帐支付罗朝祥6825元;2021年1月5日,文鑫转帐两笔款53000元和9410元至本院,罗朝祥从本院转帐领取61010元,另保全费1000元由罗朝祥自行到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退费领取,罗朝祥同意文鑫履行完其义务,本案即执行完毕,余款1400元用作支付被执行人文鑫应当承担的本案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告知你们本院(2019)川1402民初170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即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