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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眉山清水江南壹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川1402执恢8号

申请执行人罗朝祥、

被执行人文鑫、眉山清水江南壹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川1402民初17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执行罗朝祥申请执行文鑫、眉山清水江南壹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执行标的:赔偿金98001.35元及利息等。

2020年3月19日,眉山清水江南壹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龙坤直接付款12625元给了罗朝祥,并转帐至本院执行费90元,罗朝祥同意该公司履行完其义务。2020年4月30日,文鑫直接付款罗朝祥34300元(现金支付30000元,微信支付4300元),本院转帐支付罗朝祥6825元;2021年1月5日,文鑫转帐两笔款53000元和9410元至本院,罗朝祥从本院转帐领取61010元,另保全费1000元由罗朝祥自行到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退费领取,罗朝祥同意文鑫履行完其义务,本案即执行完毕,余款1400元用作支付被执行人文鑫应当承担的本案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告知你们本院(2019)川1402民初170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即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裁判日期 2021-01-18
发布日期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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