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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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长江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太湖制梁场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双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合肥双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3678235.8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为两部分:1、自2019年1月21日计算至2020年7月22日的违约金338705.85元;2、以欠付货款3678235.89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合肥双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损失311200元; 三、驳回合肥双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71元,由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合肥双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现行垫付,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合肥双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