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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梁山县路灯管理所财产损失费共计2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费18300元。 三、驳回原告梁山县路灯管理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元,由被告***负担200元,由原告梁山县路灯管理所负担1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