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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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5295.65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264.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计238元,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担229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负担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76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