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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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吉合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常州恒腾包装有限公司 太仓市供应链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常州恒腾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对(2020)苏0585民初420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中南通吉合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太仓市供应链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76元、减半收取233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898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交纳560元,向本院交纳2338元(户名:太仓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3225019973360000037603320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太仓分行营业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1-01-15 |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