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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温州拓润物流有限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56209.11元。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温州拓润物流有限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59821.26元。 三、由被告阜阳市两河口汽车队对被告***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温州拓润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9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6272元、由被告***负担26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1-03-19 |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