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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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 中房永稳世界之窗南京智慧产业有限公司 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房永稳世界之窗南京智慧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南玻院自用土地资产合作盘活(园区经济模式)项目意向协议》; 二、被告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房永稳世界之窗南京智慧产业有限公司返还意向金1000万元,并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中房永稳世界之窗南京智慧产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13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6136元,由原告中房永稳世界之窗南京智慧产业有限公司承担9336元,被告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担86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