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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雷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鉴定费共计112596.18元(开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71)。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1.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雷州支公司负担3651.92元。案件申请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由中国人寿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雷州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