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市人龙软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27.5万元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6年10月28日至2019年4月11日期间的利息给原告珠海市人龙软件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珠海市人龙软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30.32元,由原告珠海市人龙软件有限公司负担21607.32元,由被告广州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3元。本案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珠海市人龙软件有限公司预付,应由被告广州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部分经原告珠海市人龙软件有限公司同意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广州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原告珠海市人龙软件有限公司迳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