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双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亿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信安财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130号民事判决确认的***对重庆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双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4000万元借款债权及利息,原告***享有11%的份额;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利息28.0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该资金占用利息以28.05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17日起按年利率3.85%支付至28.05万元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11.5元,由被告***负担22911.5元,原告***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8 |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