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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章丘市第二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益华装饰有限公司
山东天元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旅游职业学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8)鲁01民终5481号民事判决及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17)鲁0181民初6603号民事判决;

二、被申请人山东旅游职业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再审申请人东营益华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3964522.81元;

三、被申请人山东旅游职业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再审申请人东营益华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以3964522.81元为基数,自2010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最终计算所得利息以东营益华装饰有限公司主张的2718987.77元为限,如超过2718987.77元,则按2718987.77元)。

四、驳回东营益华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3506元,由被申请人山东旅游职业学院负担40428元,再审申请人东营益华装饰有限公司负担3307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3506元,由被申请人山东旅游职业学院负担40428元,再审申请人东营益华装饰有限公司负担3307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24
发布日期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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