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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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水口珠影文体产业有限公司 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开平市水口珠影文体产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开平市水口珠影文体产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原告***、***返还购房款241630.66元及利息(利息计付办法:以209964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4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241630.66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和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且该利息总数以14498元为上限);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69.36元,财产保全费2970元,合计13239.36元(已由原告***、***预交8104.68元),由原告***、***负担5050.36元,被告开平市水口珠影文体产业有限公司负担8189元。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54.3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开平市水口珠影文体产业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81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