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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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胜通化工有限公司 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对被告山东胜通化工有限公司享有借款本金39882914.6元、利息879521.51元(截止2019年3月15日)、律师费损失3万元的债权: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认的被告山东胜通化工有限公司的债务,确认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对被告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保证债权; 三、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认的被告山东胜通化工有限公司的债务,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在被告山东胜通化工有限公司、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所获清偿的部分,被告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时应予扣除; 四、驳回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0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胜通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5 |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