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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阜南县日盈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1083.71元;

三、被告阜南县日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630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06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39元;被告阜南县日盈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5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09
发布日期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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