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临沂市罗庄区福安运输有限公司 临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2018)黔2725民初299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限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于志涛先行垫付费用人民币五万元(该款直接打入临沂市××区福安运输有限公司账户161004681910000398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西支行)。 二、撤销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2018)黔2725民初2994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限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杨再英、陆定琴、陆定菊、陆定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二十四万五千六百八十四元;驳回原告杨再英、陆定琴、陆定菊、陆定义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再英、陆定琴、陆定菊、陆定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十万三千零十一元五角(¥103011.5)。 四、驳回被上诉人杨再英、陆定琴、陆定菊、陆定义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994元,由被上诉人杨再英、陆定琴、陆定菊、陆定义承担1800元,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承担19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28元,由被上诉人杨再英、陆定琴、陆定菊、陆定义承担828元,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承担7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