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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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恒庆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苏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货款3599720元、逾期付款加价款196184.74元(该款暂算至2014年5月19日,此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以货款35997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上述款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太仓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太仓支行,账号:45×××1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15元,公告费690元,合计39505元,由原告负担元1648元,被告负担37857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诉讼费用37857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