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省永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繁昌县荻港永年水泥粉磨有限责任公司 芜湖市华廷商贸有限公司 安徽荻浦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芜湖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繁昌县荻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耀年商贸有限公司 繁昌县荻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芜湖市华廷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4272289.25元、律师费10000元及利息(以4272289.25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繁昌县荻港永年水泥粉磨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安徽省永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对原告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全部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繁昌县荻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原告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4272289.25元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繁昌县荻港永年水泥粉磨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安徽省永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繁昌县荻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芜湖市华廷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安徽荻浦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对原告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各承担388390元的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1058元(原告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芜湖市华廷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繁昌县荻港永年水泥粉磨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安徽省永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