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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 咸阳勇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铭诚生态监测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相邻关系纠纷 |
法院 |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原告***位于秦都区建设西路曲景花园9号楼4单元11层1号房屋内卧室、卫生间及阳台屋顶部进行修复并恢复原状。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