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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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国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美通重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美通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启东市国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货款818419元及利息(以818419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9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美通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984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1-02 |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