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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上海剑德工贸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
江西路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科技保险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原告***、原告***、原告***55,144.5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原告***、原告***、原告***660,371.77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原告***、原告***、原告***36,811.17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原告***、原告***、原告***450,000元;

五、被告付金第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原告***、原告***、原告***214,871.77元。

六、被告江西路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付金第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原告***、原告***、原告***、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339.60元,减半收取计10,169.80元,由四原告共同负担5,982.90元,第三、四被告共同负担4,186.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23
发布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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