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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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法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首科文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1-04-14 |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






